关于我校教职工逝世后丧事处理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14日 00:00    作者:admin

华师行字[2002]19

为了统一我校殡丧礼仪,妥善处理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下同)逝世后的治丧事宜,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全省各级干部逝世后丧事改革的通知”(鄂文[199214号)精神和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险[l997] 1009号)规定及中共湖北省委老干部局印制的“湖北省直单位离休干部逝世后办理丧事简表”的要求,对我校教职工逝世后丧事处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教职工逝世后,应本着丧事从简的原则,由所在单位组织办理,家属、亲友要积极支持、配合。对逝世者生前关于丧事简办的愿望与要求,组织和家属、亲友要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党政领导干部,共产党员要带头执行,起模范作用。

二、教职工逝世后,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开追悼会。

三、教职工逝世后,由其所在单位发讣告、撰写生平。校领导的生平由党委审定,其他人员的生平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审定。

四、治丧规格

1、校级、原高教6级以上的教授及三级以上教育职员逝世后,组织单位分别代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送一个花圈。是党员的,遗体上可覆盖三号党旗,骨灰盒上可覆盖五号党旗。遗体告别仪式由校党政负责人主持并介绍生平。校级和享受厅局级待遇的离休干部逝世后,代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送一个花圈,并在《湖北日报》发简单的逝世消息。

2、正处职(含享受正处级待遇)、原高教七级以下的教授及四级教育职员逝世后,组织单位分别代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送一个花圈。是党员的,遗体上可覆盖三号党旗,骨灰盒上可覆盖五号党旗。遗体告别仪式由校分管领导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别主持或介绍生平。

3、副处职(含享受副处级待遇)、副高职及五级教育职员以下的教职工逝世后,组织单位分别代学校、校工会、人事处及有关部处送一个花圈。是党员的,可在骨灰盒上覆盖五号党旗,遗体告别仪式由所在单位负责人主持和介绍生平。

五、治丧程序

1、逝世者所在单位承办的具体事宜及程序

①向学校主管部门汇报,副厅级(包括享受副厅局级待遇的离休干部)及以上干部、原高教6级及以上教授、三级以上教育职员去世还要通知有关校领导。

②到逝世者家中安抚家属,向家属及亲友宣传有关殡葬政策,商量逝世者后事办理事宜。

③若举行遗体告别,配合家属做好遗体告别的有关工作:一是查阅逝世者的人事档案,起草生平简介,听取其家属的意见后按规定级别审定,然后打印若干份;二是起草吊唁厅的挽联,听取其家属的意见后书写备用;三是张贴或印发讣告;四是组织好有关车辆;五是提前联系好殡仪馆吊唁厅,配合家属布置好吊唁厅,按级别规定代有关单位租送花圈,并书写和挂上挽联;六是做好遗体告别前后的组织和服务工作,按级别规定举行遗体告别仪式。

④要求丧事从简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的,遗体火化时,单位负责人到殡仪馆向逝世者遗体告别。

⑤一般安排一辆面包车,用于接送布置吊唁厅的工作人员、接送家属、送骨灰到市内的安葬或安放地点。

2、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承办的具体事宜及程序

①在职人员逝世,人事处会同逝世者单位及有关部门(根据逝世者本人的具体情况而定),到逝世者家中安抚家属,向家属及亲友宣传有关殡葬政策,商量逝世者后事办理事宜。若要求举行遗体告别仪式的,代表学校安排交通车接送参加吊唁的人员。

②离退休人员逝世,离退休工作处会同逝世者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根据逝世者本人的具体情况而定),到逝世者家中安抚家属,向家属及亲友宣传有关殡葬政策,商量逝世者后事办理事宜。若要求举行遗体告别仪式的,代表学校安排交通车接送参加吊唁的人员。

3、逝世者亲属承办的具体事宜及程序

①逝世者亲属携带逝世者的户口、身份证到逝世的所在医院开具死亡证,并将死亡消息通知直亲好友和所在单位;

②联系殡仪馆存放逝世者遗体;

③携带死亡证到卫生防疫站开具死亡殡葬证;

④携带死亡证、殡葬证到逝世者所在地派出所或校保卫处下逝世者户口;

⑤持有关证件到人事处办理逝世者的安葬费和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并从下月起停发所有生活待遇(包括工薪及校内各种津贴和补贴);

⑥决定和联系骨灰安葬或陈放地点;

⑦要举行遗体告别仪式的,配合所在单位做好遗体告别的有关工作,遗体告别仪式前配合殡仪馆做好遗体化装的有关事宜;

⑧遗体火化后,骨灰送往安葬或安放地点。

⑨逝世者亲属中若有遗属生活困难补贴对象者,向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送人事处,按规定办理遗属生活补贴。

六、其他事宜

1、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华师行字[1991]30号同时废止。

2、逝世者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人事部门根据当时政策审定。

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下一条:关于在离退休干部和老干部工作部门中深入开展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活动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