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老年人权益与尊严”问题的思考(李旭初)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7日 00:00    作者:admin

对“老年人权益与尊严”问题的思考

华中师范大学老龄问题研究中心

李旭初

 

摘要:本文对我国《宪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其它法规有关老年人权益的规定进行了梳理,肯定了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了保障老年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并对我国的老龄工作与老龄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分析了当前保障老年人权益重点要解决“不知法、不守法、不用法”的问题。迫切需要提升全民的法律意识,严惩法律腐败,确保法律的尊严,并进而通过法律和道德的力量,确保老年人的财富、权利、人格与医疗保健等权益切实得到落实。“权益”与“尊严”有着内在的相关性:老年人财富的保障是老年人有尊严地生活的根基;权利保障是老年人尊严的防务墙;人格保障是定心丸;医疗保障是强心剂。这方方面面的尊严保障,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相关社会组织、家庭及老年人自身,都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为导向,发挥各自作用,尽到各自的责任,把我们的国家建设成为全民,尤其是属于弱势群体的老年人享受尊严生活的和谐美丽的家园。

 

一、权益保障问题

所谓“权益”,是指人民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一般说来,国家法律规定所有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利益,老年人同样享有。并且相关法律还针对老年人这一弱势群体对保护老年人权益作出特殊规定。如《婚姻法》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还具体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民法通则》规定:“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如何保护,在《刑法》第260条第一款作了明确的规定。2010年我国制定并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二章对基本养老保险也有制度性安排。尤其是我国的《宪法》第45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第49条第3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第49条第4款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根据《宪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总则”第3条规定:“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概括起来,老年人享有的合法权益主要有: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劳动权利、受赡养扶助权利、继续受教育权利、社会保障权利和利益。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制定了较全面、具体的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现在的问题是:如何使各项法律保障得以落实并充分发挥其刚性的社会作用。笔者认为,当前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重点要解决“不知法、不守法、不用法”这“三不”问题。 

“不知法”是指不了解法律。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种“结合”,不单是领导人的问题,也不单是司法部门的问题,而是全民问题,但现实是法盲实在太多了。在老龄工作领域,有一种“内热外凉”的“暖水瓶”现象。民政部门、老龄工作部门和其它涉老组织,可以说是高度重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其它涉老法规的实施,其它部门、尤其是一些基层部门和广大的群众,包括城乡老年群体、尤其是农村老年群体,都不了解《老年人法》或根本就不知道有《老年人法》,这是一个非常突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需要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和宣传工作。《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落实这一规定,涉及教育思想与课程设置及教学内容调整问题,教育部门应拿出具体意见或方案予以落实。宣传与文化部门应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要让《老年人法》最好进户,即给每户赠送“涉老法规手册”,至少做到城乡社区(村)阅览室要有这类“手册”供居民学习。各级老年教育机构更要重视开设“老年法”课程。其所以特别强调《老年人法》的宣传普及工作,是因为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不单是民政部门、涉老工作部门及涉老组织问题,而是涉及家家户户、全社会的问题。 

“不守法”的内涵比较宽泛,包括:(一)不知法而违背法律的现象。在普法不到位的情况下,“重小轻老”的现象相当普遍。“重小”是对的,只是有的父母或祖辈不懂得怎么“重小”。而“轻老”则是完全违法的,而且相当普遍。孩子需要的不管是正当的和过分的都欣然满足,而对老年父母的关心则很不到位。我曾碰到一位中年妇女,本来在长沙有工作,但他的丈夫一定要她到武汉来陪女儿读研究生,为女儿做好后勤服务工作。这样的“重小”使年青一代的生活自理能力缺失,而老年人只能在遥远的农村全靠自己苦度残年。在多子女的家庭,老年人本应更多地享受天伦之乐,但在社会上流行着一种说法:60岁的老人像篮球,70岁的老人像排球,80岁的老人像足球。2014319日的《中国老年报》有一则报道,一位80岁的空巢老人家中遭大火后,居无住所,他的五个子女竟然没有一个愿意接老父回家。当地电视台某栏目的“范大姐”与老人的儿子、媳妇通电话,希望他们接老人回家,回答却是互相推诿。“推诿”说明“孝道”与法治观念都没有了。剩下的只有自私狭隘的功利主义。(二)“不守法”主要表现在家庭内部成员之间,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有些子女不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更谈不上“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我和我的同事曾在湖北省襄阳市到访一对82岁的老年夫妇。他们有三个儿子一个女儿都在东北打工,年收入大约五至六万元。当年春节儿女回家过年期间,老爹找大儿子要5元钱理发,大儿子不愿给,老爹反复讨要,才给了3元钱理发。然后,我们去看他们的住房,令人惊骇。那不是住房,而是用砖块垒起来连狗窝都不如的茅棚屋,白天两位老人根本无法呆在家里,只好到处找邻居聊天,晚上只好无奈地龟缩在无法遮住风雨的破房子里。我们向当地镇政府反映,其负责人说是家有儿女,不属“五保”对象,不好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是有法律保护的。现在有一种奇怪的现象,鳏寡老人再婚不愿或不敢办结婚证,我的一位同事丧偶十多年一直未再婚,我问他为什么不找个老伴,他很坦率地告诉我,“我有再婚恐惧症”,为什么有恐惧感,他没有说,但现实告诉我们,主要是儿女怕财产流失。难怪有的统计说再婚成功率只有5%。所谓“成功”,可能是指法定再婚者。事实上,鳏寡老人不办证而无奈同居者不在少数。一些年轻的儿女重财产而轻视或无视老年人的幸福,既是不道德的,又是违法的。(三)“不用法”,主要是指老年人的“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使他们在遇到儿女们违法侵权时,宁愿忍气吞声,甚至自杀,不愿走向法庭。据统计,我国总的自杀率为23/10万,老年人成为我国自杀率最高的人群。一些老年人不相信法律能解决他遇到的家庭矛盾,不相信法律能解决家庭养老中出现的不和谐问题。因此,不愿意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老年人自杀大都是这种悲观情绪发展或被逼到极至造成的。 

应对上述“三不”现象,前提性的要求是培养和提升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做到理解和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为此,除了做好普法教育之外,首要的是严惩法律腐败,有人痛斥法律腐败时,认定一次法律腐败相当于十起凶残犯罪。因此,起决定作用的是从严执法、公正执法,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力量。 

二、尊严问题

“尊严”这一概念,《辞海》是根据《荀子·致士》中“尊严而惮,可以为师”的说法,界定为“庄重而有威严,使人敬畏。”其中的“惮”和“畏”所描述的是古代老百姓对官员、尤其是最高统治者的“威严”的感受。而现代意义上的“尊严”是“以人为本”,其理论根源是德国古典哲学奠基人康德提出的“人是目的”,此一说法被誉为是人类尊严原理,认为人和人的价值具有首要的意义,强调人的独立、自由、民主、平等与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尊严理论,在继承德国古典哲学经典和批判资产阶级尊严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以人的解放和人的全面发展为核心内容的尊严思想。“人的解放”、包括我们当下强调的“思想解放”是确保人的尊严的前提性条件和重要因素;而“全面发展”则是“尊严”保障的终极目的和重要标志。马克思说:“尊严就是最能使人高尚起来、使他的活动和他的一切努力具有崇高品质的东西,就是使他无可非议、受到众人钦佩并高出于众人之上的东西。”这里的关键是“崇高品质”与“受人钦佩”。马克思主义的“尊严”理论对传统“尊严观”作了革命性的变革。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中国共产党将“为人民服务”作为党的宗旨,发展并实践着马克思主义的“尊严”观。毛泽东尊严观的特点是特别重视人民群众的历史作用,认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他的关于“人民当家作主”的思想,将“民主”与“尊严”,紧密联系在一起,强调人的尊严是民主意识的觉醒与深化。致力于研究毛泽东的杨庆旺出版了多本研究毛泽东的著作,其中有一本叫《毛泽东和他的平民朋友》。众所都知,毛泽东非常尊敬“五老”及众多的民主党派人士。而这本书重点介绍的则是“平民朋友”,包括老同乡、老同学、给他看过病的医生、从事乡村教育的教师、在新军的同班战友等,从中我们可以细细品味何谓“君子之交”,“感情纯真”,“富贵不忘”,“贫贱不移”的真谛。 

老年人是弱势群体。老龄工作说到底就是要保证和维护好老年人的尊严。 

老年人退休是人生道路上的一个重大转变。若是思想准备不足,容易出现焦虑、抑郁、悲哀、恐惧等消极心理,甚至还会引发生理方面的疾病。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生理和心理疾病也会增加,对自身的尊严,表现出特有的敏感性和依赖性。敏感性主要表现在对其周围所熟悉、亲近的人或原本不相识而又需要交往的人,对他是热情或冷漠、尊重或歧视都是很敏感的。依赖性主要指老年人退休或失去劳动能力之后,容易出现孤独感和寂寞感,对物质生活尤其是精神生活保障的依赖性增强。当这两个方面得不到保障时,往往感到无奈,并因此失去了“尊严感”。为了保证老年人享受有尊严的晚年生活,人们需要对老年人“尊严”的特殊心理反应给予足够的理解与重视。 

三、权益保障与尊严保障的关系

老年人的权益保障与尊严保障是一而二和二而一的关系。权益保障是过程;尊严保障是目的。 

由于老年人对自身尊严的维护有着特殊的敏感性和依赖性,国家、社会、家庭应充分发挥法律与道德的约束力和激励作用,全面地、实实在在地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确保老年人的晚年享受有尊严的生活直至有尊严地去世。 

(一)关于财富与尊严问题。这里主要指物质生活保障与尊严的关系。一个人处于贫困状态是不可能有尊严地生活的。欲壑难填的人也不会有尊严。只有老年人的财产权益不受侵犯,“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得到落实,老年人的尊严就有基础性的保障。 

(二)关于权利与尊严问题。主要指知情权、发言权、选举权、参与权与监督权等民主权益要有保障。现在大家都说老年人是弱势群体,这主要表现在政治层面。从政治层面保障老年人的尊严,对构建和谐的老年社会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 

(三)关于人格与尊严。“人格”是指人的品格。我国传统文化中有“君子”与“小人”之分。最初的意思是“君子务治,小人务力”(《国语·鲁语上》),是指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春秋末年后,“君子”与“小人”逐渐成为“有德者”与“无德者”的称谓。古人理想中的礼让之邦被称为“君子国”,其国人礼让不争,彼此互相尊重,彼此维护各自的尊严。在当代的民主社会里,人与人之间可以有相互的批评或是非之争,但不可侮辱人格。一旦人格受到伤害,矛盾就会激发。由此可见人格尊严的特殊重要性和敏感性,也突显出大兴道德文化、尤其是孝道文化对保障老年人的人格尊严,更有其特有的重要性。 

(四)关于健康与尊严问题。从现实意义看,健康与尊严是有关联的。一般说来,生理与心理健康的人,比较有自信和自尊,尤其是那些能积极参与社会的健康老人,一般也都会受到家人和社会的尊重。但是老年人一旦得了重病或生活不能自理时,其尊严容易被弱化甚至被伤害。这说明在理论上,不能将健康与尊严的正相关绝对化。因为人的健康状况会有变化,但人的尊严是不会、也不应该改变的。尤其越来越多的高龄、空巢、患病老人其心理变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自己是否受到重视和尊重更有敏感性,更缺乏安全感。因此,做好卫生保健和医疗保障工作,是保障老年人尊严十分重要的因素。 

总之,老年人尊严保障涉及到方方面面。老年财富的保障,是老年有尊严地生活的根基;权利保障是老年人尊严的安全网;人格保障是老年人尊严生活的定心丸;包括防病治病的医疗健康保障是老年人尊严生活的强心剂。由此可见,老年人尊严的保障,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家庭及相关社会组织,均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为导向,发挥各自的作用,尽到各自的责任,把我们伟大的祖国、建设成为全民、尤其是属于弱势群体的老年人享受尊严生活的美丽和谐的家园。 

 

参考文献:

1.老有所依——新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手册,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8)。 

2.董彭滔,建立健全中国家庭养老支持政策探析,老龄科学研究,20142)。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 

4.杨庆旺,毛泽东和他的平民朋友,中国文献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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