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建立老年人维权责任担当机制(陈吉昆)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7日 00:00    作者:admin

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建立老年人维权责任担当机制

           华中师范大学老龄问题研究中心 陈吉昆

论文摘要:一、老年人应享受哪些权益。老年人维权先要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精神,阐述我国老年人应享受的合法权益。二、维护老年人权益的必要性。党和政府在保障老年人权益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但社会上危害老年人权益的事件仍时有发生,本文从社会、家庭、老年人自身三个层面论述维护老年人权益的必要性。三、建立维护老年人权益的责任担当机制。本文从我国的实际出发,论述要建立一个有法律保障的、政府主导、多元主体、职责分明、协调配合的老年人维权有效责任担当机制,以保障老年人的权益。

关键词:老人 维权 责任 机制

 

本文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精神,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国实际,就老年人应享受哪些权益、维护老年人权益的必要性、建立老年人维权责任担当机制等3个问题,谈谈个人粗浅看法,以求教于同仁。 

一、老年人应享受哪些权益

老年人应享受的权益,是指法律赋予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赋予老年人享受以下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老年人有接受赡养人赡养的权利。“新老年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和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收赠与的权利”。“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其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314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共有二十四条,笔者从中概括出老年人应享受的主要权益有以下三类:

1、政治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4)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5)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6)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2、人身自由权。(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检察机关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3)住宅不受侵犯。(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

3、社会经济权。1)有劳动权利。有参与劳动和社会发展的权利。(2)有休息的权利。(3)生活保障权。(4)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共享成果的权利,受赡养扶养的权利,享受救济、“五保”、医疗的权利。

老年人只有明确了自己应当享受哪些权益,才能在自己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自觉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二、维护老年人权益的必要性

党和政府在保障和维护老年人权益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深得老年人心。如发放老年优待证,对65岁、70岁以上老人半票或免费乘公交、入公厕、游公园,进而将优待范围扩大到乘轮渡、轻轨、地铁,以及参观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和旅游景点。逐步建立和健全老年人养老保障体系、医疗保障体系、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并提前于2012年实现了养老金的全覆盖。还组织开展老年知识分子援助西部大开发的“银龄行动”,以发挥老年知识分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各级各类老年学校如雨后春笋般地兴起,满足老年人学习书法、绘画、诗词、电脑、音乐、摄影、养生、保健等知识的需要,发展老年人的爱好兴趣,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建立了各级老龄委及其办事机构——老龄办,明确了这些机构的功能定位为: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1996年、2013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经过大幅度修改、与时俱进的“新老年法”,以法律形式保障和维护老年人的权益。 

另方面,社会上虐待老人,骗取老人钱财,干涉老人婚姻,强占老人房产,侵犯老人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下面笔者拟从社会层面、家庭层面、老年人个人层面来论述进一步维护老年人权益的必要性。 

1、从社会层面看维护老年人权益的必要性

在社会上以各种方式骗取老人钱财之事屡见不鲜。有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集资,骗光老年人钱财。有的以甜言蜜语,乔装打扮,关爱老人,向老年人推销高价保健品,哄骗老人钱财。有的和老人套近乎,拉关系,做笼子,引诱老人找“名医”治病,推销假冒伪劣药品,骗取老人钱财。有的则以色情诈骗老年人。近年来,电信诈骗老年人的案件,更是呈上升趋势。因为老年人是弱势群体,所以成了社会诈骗的重灾区。 

还有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享受政府优待、共享发展成果等等,都是法律赋予老年人应享受的权益。但也曾遭到社会有些人的抵制和非议。如老年人参与社会,老有所为,却被认为是“白发人抡了黑发人的饭碗”,影响待业青年就业和下岗职工再就业。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认为是加重了社会负担,影响了在职人员的福利。老年人持优待证乘公交车,有的司机拒载,有的有权威的学者借此大作文章。提出老年人早晨持证乘车,“不仅增加了公交公司运营成本,而且诱发了上班高峰期的交通拥堵,给社会和谐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从而提出了和谐老龄化定义:“老年人在行使公民权利的时候,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福利,在不损害他人福利、甚至增进社会总福利的前提下,享受和增进老年人自身的福利。”认为“关爱老年人不是偏爱老年人,限制权利不等于剥夺权利。从以‘老年人为本’,走向‘以人为本’,这是历史发展的方向。”还提出“在上班高峰时段,政府取消老年乘车优惠卡,符合和谐老龄化价值取向。”这篇文章发表在全国具有权威性的老龄刊物上,它的影响遍及全国。笔者认为,以上论述,完全脱离了我国老年人的实际,不符合党的老龄工作方针政策,对老年人的权益和尊严带来了严重的损害。 

还有社会上歧视、侮辱、漫骂、殴打老人事件,也时有发生。如据报道,福州市亭江集贸市场两名城管协管员,没收了一位女摊贩的货品,抡了她的秤,还要把她驱赶走。68岁的郑修院老人仗义执言,劝说两名协管员要文明执法,把秤还给女摊贩。结果遭到一群城管的围攻殴打。老人只好逃离,却被两名协管员追打,而且多次不顾路人劝阻,直至将老人打得瘫软在地,不能动弹,才乘车扬场而去。等医生赶到出事地点时,老人已断气。 

以上现象虽不是主流,是局部或个别现象,但性质是严重的,所释放的负能量,影响是极坏的。因此,我们不能等闲视之。这些现象足以说明依法维护老年人权益的必要性。 

2、从家庭层面看维护老年人权益的必要性

当今“四二一”家庭的大多数年轻夫妇,具有对老年人履行赡养义务的孝心,但在现实中许多人存在“心有余而力不足”之感。因为在激烈的竞争中,一对年轻夫妇,首要的是搞好工作,并做出出色成绩,才能立做于社会。如果稍一放松,就会在大浪潮中被淘汰,这就会威胁到这个家庭的生存。而且小孩是祖国的未来,必须尽心尽力地抚养,使其茁壮成长。而对分居异地的4位老人,也知道应履行赡养义务,但财力、精力和时间都存在一定困难,很难实现法定的赡养要求。 

另一方面,确有少数人具有赡养能力,但不履行赡养义务,而是想方设法侵犯老年人的权益。 

一是侵占老年人的住房。如李某某,女,今年84岁,老伴已去世。在其老伴病重住院治疗的几年时间,李一直住在医院护理老伴。其小儿子一家三口就搬进其父母家居住,将3间房子全部占用了。李的老伴去世后,无家可归,长期在外面租住养老院或民房,生活极不稳定。李的三个儿女都有车有房,每月都有不菲的收入,有的月逾万元。而他们长期流浪在外的高龄老母,却居无定所。 

孙某某,女,81岁,夫早逝,独居。有两个儿子,都已自立门户。孙的住房折迁,政府给了她一笔折迁款。其大儿子要盖新房,将其母亲的折迁款全部拿走了,答应新房盖好以后,和母亲同时搬进新房居住。但结果是儿子搬进了新房,却租用比较矮小、条件较差的旧房给其母亲居住。其母一下就变成了无房户,过着不稳定的生活。 

张某某,女,77岁,夫早逝,独居一套二定一厅房屋。其大儿子住同一栋楼的四楼。因其经商亏本,强行搬进其母亲的房间居住,将4楼的住房租给别人收取房租。还经常在其母亲的房间翻箱倒柜,搜索钱财,闹得其母不得安宁。有一次,还将其母亲的手拧成骨折。 

二是想方设法索要老人钱财。黄某某,女,86岁,夫早逝,有退休金,无住房。其儿媳在一栋旧房买了一小居室(带卫生间),以别人的名义,以比同类房间高100元的房租,租给其婆婆居住,赚取黑心钱。 

管某某,男,80岁,儿子无业,居家啃老,还经常要钱赌博。有一次,管不给他钱,父子就扭打,将管扭成骨折,治了几个月才痊愈。 

喻某某,女,83岁,夫早逝。一儿一女,均早已成家,每月都有收入。喻退休前在税务部门工作,福利待遇较好,每年3个节日,单位要发给喻一笔不菲的福利费。喻的儿女不缺衣少食,但其母每次收到单位福利费后,他们都要回来与母亲分享这笔费用。 

三是干涉老人婚姻。如陈某某,男,86岁,妻早逝,有房,独居。有一女,已出嫁多年。陈想找一老伴相互照应,共度晚年。但因其出嫁的女儿,多次干预,坚决反对而未果,所以陈至今仍是过着独居生活。 

上述材料也足以说明从家庭层面看维护老年人权益的必要性。 

3、从老年人自身层面看维护老年人权益的必要性

不少老年人对于子女强占房产,骗取钱财,干涉老人婚姻等侵权事件,明知违法,怒不敢言。因受“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道德观念的束缚,只得忍气吞声,默吞苦果,不敢也不愿撕破脸皮,将儿女告上法庭,对簿公堂,依法维权。但事实说明,这些侵权事件,只有通过法律途径才能解决,以切实保障和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忍气吞声,息事宁人,只会助长不孝子孙的气焰,使他们变本加利地侵犯老年人权益。 

三、建立维护老年人权益的责任担当机制

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一项高度综合的系统工程,不单是哪个政府部门或老龄机构的责任。因此应努力建设一个有法律保障的、政府主导、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城镇社区、农村村委会、家庭、老年人自身等多元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形成有效维护老年人权益的责任担当机制,才能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实现,使老年人安度幸福晚年。按照上述思路,笔者对这一机制作如下阐述。 

首先,是要建立、健全、实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主的以及与老年人有关的法律、法规。如《宪法》、《妇女法》、《婚姻法》、《刑法》、《民法》、《治安管理条例》等,使老年人的权益保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要严、违法必究。

其次,是要明确各级、各个方面维护老年人权益应尽的责任

国家机关的责任。国家机关可分为权力部门、行政部门、司法部门。权力部门主要是通过立法,不断完善法规,并监督法规的实施,以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行政部门要依法执法,认真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要严,违法必究,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司法部门主要是对有关老年人维权案件,要认真对待,及时调研,优先审理,尽快结案,适时保护老年人权益。这些政府部门在维护老年人权益方面,起主导作用。

企事业单位的责任。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单位老年人的工作,按照国家法规政策,,切实维护本单位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组织本单位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并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督促本单位职工履行赡养义务,并保障其探亲休假的权利。

社团组织的责任。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老年协会等老年组织,应按照各自的章程,发挥各组织的特点和作用。如在本组织内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等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制教育。可以联合在全社会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和义务助老活动,以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城镇社区居委会、农村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责任。一是调解老年人家庭纠纷,协调家庭代际关系。二是组织赡养人与被赡养人签订赡养协议,并监督实施。三是及时了解老年人的困难与需求,并吃透上级有关老龄工作方针政策精神,做到下情上达,上情下达,及时解决老年人的困难,满足老年人的需求,维护老年人的权益。

家庭的责任。按照新老年法的要求,“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养老机构等照料”。“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老年人自身的责任。一是要坚持看书学习,关心国内外大事,跟上时代的步伐,防止脑子生锈,观念陈旧,知识老化。二是要树立积极养老观,积极面对晚年生活,主动参与社会发展,努力提高自我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三是要要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关键是要形成维护老年人权益的责任担当机制。

  形成维护老年人权益的责任担当机制,一是要有法可依,依靠法律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上述各个方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这是形成责任担当机制的基础。如果有一个环节不尽职尽责,则就会影响整个系统工程建设,不能形成责任担当机制。三是各级老龄机构要对各维权责任主体,运用统筹兼顾的方法,发挥组织、协调、指导、督促作用,使之形成合力,才能发挥老年维权责任担当机制的作用。如果多元主体的各个方面,在各自尽职尽责过程中,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不协调配合,则不可能形成机制,也就不可能发挥维权系统的整体功能。

 

参考文献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0431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义修订通过,201371日起施行。

3、秦珍子 老人终于倒在“协管”的拳脚下   中国青年报201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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